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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自治区少工委于2007年6月25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少先队组织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学习和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许多重大修改,呈现出许多新的亮点。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中明确指出,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区少先队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紧紧抓住《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实施的重要契机,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提高全社会法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少工委要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优势,面向家庭、社会、学校、社区,面向未成年人,面向与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1、开展形式多样的少先队活动。各级少先队组织要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作为今年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
2、开展送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
3、加强对辅导员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培训力度。
4、利用少先队宣传阵地,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
5、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竞赛。自治区少工委决定于7月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竞赛。活动详情请见《北方少年报》第十九期(2007年7月1日版)。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少先队组织要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工作,责成专人负责,立足本地实际,突出本地特色,认真制定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以此为契机,掀起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热潮,形成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呼和浩特市团委、少工委大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集中宣传活动
为宣传贯彻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推动呼和浩特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的社会氛围,5月27日上午,呼和浩特市团委、少工委组织市四区团委以及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药监局、质监局等团委,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交警岗亭,社区团组织和驻呼高校团委的青年志愿者,在维多利购物中心门前广场开展了以“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位成年公民的责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自治区团委副书记刘春等领导出席了活动。
活动中,青年志愿者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宣传展板、现场咨询、文艺演出、悬挂横幅等形式向未成年人及家长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
近期,团市委还将组织维权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队伍深入学校、社区、农村,通过举办讲座、以案说法、网上论坛等形式,针对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中的重点、热点和突出问题,开展法律宣传、维权咨询、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活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呼伦贝尔市各地团委、少工委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牙克石市团委于5月27日上午9时开展了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主题的未成年人保护集中宣传日活动。他们设立了咨询处,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解答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悬挂“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位成年公民的责任!”等条幅,发放了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单。通过宣传日活动的开展,集中宣传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答了群众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问题,同时扩大了“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的影响。
★为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团市委的统一要求,5月27日,根河团委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集中宣传活动,各基层团组织、各级青少年维权岗以及市区5所中小学参加了活动。该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结合自身职能特点,专门设立宣传咨询台,并向市民散发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单。参加活动的中小学纷纷制作板报,宣传中小学生自护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知识。此次宣传不仅普及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知识,增强了青少年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进一步引起了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关注。
★为宣传贯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5月26日,新左旗团委联合相关部门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启动仪式。旗委领导及政协、关工委、法院、司法局、工商局、人事局、工会、教育局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300余名青少年参加了启动仪式。本次活动的宣传口号为“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位成年公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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